先秦古器图去哪里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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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先秦古器图去哪里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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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先秦的先秦风雨是词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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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什么是先秦力役?

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。力役一名最早见于《孟子•尽心 下》的“力役之征”。其范围甚广,包括筑城修路、开河作堤、运输物资等 大规模劳役,还有田猎、逐寇、伺捕盗贼、丧葬、祭祀等杂役。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,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:①人数:一家有七人则 三人服役,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,五人则两人服役。大规模征发力役时,每 家只征一人,其他人为余夫(预备役)。畋猎、逐寇、伺捕盗贼时,则凡属 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。②年龄:“国人”自二十岁至六十岁,“野人”自 十五岁至六十五岁。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。③日数:“用民之力,岁不过三 日。”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。丰年三日,中年两日,无(荒) 年一日,凶(灾荒)札(癟疫)之年无力役。④免役:《周礼•地官•乡大 夫》说:“国中贵者、贤者、服公事者、老者、疾者皆舍(免役)。”

四、什么是先秦租税?

  先秦时期天子、诸侯以及卿、大夫等征收的众、庶人等生产者土地上的 各种产物和工、商、衡、虞的收入,以供“郊、社、宗庙、百神之祀、天子 奉养、百官禄食、庶事之费”。春秋以前,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具有土地世袭 所有权,他们向劳动者征收租和税合为一体的剩余劳动产品,实行贡、助、 彻之制。

  春秋、战国时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,进行了履亩而税的改革。商鞅 变法以后,民得买卖土地,确立了私有土地制,租与税才分离开来。租税是由原始社会末期,个体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以后,公社首领侵占 “公田”上的收获或由社员代耕其占有的土地,逐渐变成经常化的贡献而形成的。

  相传虞、夏时就有了贡赋,《史记•夏本纪》说“自虞夏时,贡赋备 矣。”但有关虞的贡赋内容连传说都没有流传下来。夏代的贡,《孟子•滕 文公》说是“夏后氏五十而贡”,即分给每家土地五十亩,不问年岁的丰 歉,按历年收获的平均数献纳十分之一。此外,还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 “藉”敛。

  殷代甲骨卜辞有命令众为王耕作的记载。《孟子•滕文公》说 “殷人七十而助”,“惟助为有公田”,“助者,藉也”,即把土地分为 “公田”和“私田”,分给每家“私田”七十亩,让他们共耕公田。《礼 记•王制》说:“古者公田藉而不税。”这就是把“公田”的收获献给王、 侯、大夫,私田不再缴税。

  关于周代的租税,《孟子•滕文公》说“周人百 亩而彻”,“虽周亦助也”,可见“彻”是一种类似“助”的制度。但由于 孟子说“彻者,彻也”,使人无法知其确切涵义,故两千年来众说纷纭,莫 衷一是。孟子鉴于周代国人服兵役,野人不服兵役,国、野实行两种不同 的制度,向滕文公称述应该实施的制度是“国中什一使自赋”,“野九一而 助”,即在郊内“国人”地区,分给每家土地一百亩,各自交纳土地上收获 的十分之一作为“军赋”,在郊外“野人”地区,分给每家一百亩,八家同 井,共耕其中的一百亩“公田”,“公田”上的收获就作为交纳的租税。

  西周中期,根据卫益、卫鼎、格伯簋记载,周穆王、周共王时出现了贵 族交换、质押土地,这是先王“田里不鬻”之制的变化的先声。西周后期, 由于“民不肯尽力于公田”,周宣王只得“不藉千亩”,废除由天子亲耕其 收获用来祭祀鬼神的公田(即藉田)的藉礼。废除藉礼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种 公田的制度的废除。

  取而代之的租税制度,因史无明文,已难详知。但据 《周礼•地官•小司徒》中“井牧其田野,九夫为井”,已由“八家同井” 变为“九夫同井”,当是废除了其中的“公田”,即在郊外“野人”地区废 除了助法,改为“履亩而税”。至于各诸侯国的租税改革,估计要比周王朝 中心地区晚一些。

  从西周后期到商鞅变法为止的租税改革是在保护井田制形式下,进行 “履亩而税”的改革。“履亩而税”的内容,在《管子》中有简略的记载。 诸侯国中首先改革租税制度的是齐国。齐桓公十九年(前668 )采纳管仲的 建议,实行井田制下的“相地而衰征”,即取消公田,以九夫为井,视土地 的美恶及年岁的丰歉而征收田税。

  其后晋国于晋惠公六年(前645 ) “作爰 田”。爰,易也,变易的意思。有人认为作爰田就是像齐国那样“案田而 税”。《春秋》宣公十五年(前594),鲁国“初税亩”实行了 “履亩而税” 的改革。此后,楚、郑等国似乎也进行过类似的改革。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较慢,秦简公七年(前408) “初租禾”,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税。

   商鞅变法,于孝公十二年(前350) “制辕(通爰)田”,“訾粟而税”, 即建立辕田制,计算粮谷收入的多寡而征税。同时,废除井田,民得买卖土 地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,于三十一年(前316) “使黔首自实田”,命令黔首 申报占有的土地数量,在全国范围内确认了私有土地制,租税发展为地租和 赋税两种形式。

  原始社会末期,公有的工商业,一部分逐渐为公社首领所侵占,演变为 官府的工商业,直接为满足国君的特殊需要而生产和买卖货物,另一部分则 演变为“通工易事,以羡(多余)补不足”的民间工商业。公有的山林川泽 也演变为国君的私产,所出成为国君的财富。周文王治岐时,置官员管理关 市及山林川泽而不征税,西周以后对关市及山林川泽始征收实物税,即“任 工以饬材事,贡器物,任商以市事,贡货贿……任衡以山事,贡其物,任虞 以泽事,贡其物”。

  关市之赋,主要用以供给王之膳服,但也作其他用途, 如晋平公收市赋作为供养食客的费用;李牧防备匈奴,得以便宜置吏,收取 市租为士卒费用。“山泽之赋”则主要用于丧事。其税率,据《管子•幼 官》,是“市赋百取二,关赋百取一”;《大匡》又说“弛关市之征,五十 而税一”,都是降低关市之征税率的意见,实际的税率当高于此数。

  至于山 泽的税率,则未见有具体的记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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